近日,蕲春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较好起到了“打击一人,影响一片”的震慑效果。
2020年8月31日,蕲春法院判令某生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某工程款1257308元及利息;2021年6月16日,蕲春法院判令某生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曹某欠款41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生物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蕲春法院向该生物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又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蕲春法院先后两次依法对郑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后郑某有履行能力,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掌握相关线索后,该院将郑某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生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作为直接负责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行为,应当认定其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主动履行。对被执行人以拒执罪判处实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的鲜明态度,对企图实施类似行为的被执行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升 孙莹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