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收购价值87万余元香烟并售卖,男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回顾
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在不具备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资格的情况下,在武汉市、武穴市、黄梅县等地大量收购卷烟,并通过微信群联系买家,以当面送达、快递邮寄的方式销售卷烟。经查,其收购的香烟价值达87万余元。
检察官办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专营的特殊商品,根据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管是收购、销售,还是经营烟草制品,都必须要有烟草专卖局的许可证。凡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切不可为了看似丰厚的利润冲昏头脑,试图挑战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