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则是这"最后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公里"。在执行中,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就可以很快地从被执行人那里拿回自己的胜诉权益,殊不知,当执行法官遇到"执行不能"的案件,纵使穷尽洪荒之力,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小文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小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小军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向被执行人小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并多次对小文进行全面网络查控,结果均显示其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无余额,亦无房产登记、证券开户等信息。
法院对小文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以执行标的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进行额度冻结,并将小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小军,小军表示认可,但无法提供小文财产线索及行踪。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一、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通俗来讲,"执行不能"就是被执行人没钱还,就是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但"执行不能"通常会被申请人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主要是混淆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执行到位,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相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法院查人找物难。通俗来讲,"执行难"就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就是人民群众感受到的"执行不力"。因此,"执行不能"不属于"执行难"范畴,这类案件没有执行到位,实质上是申请人应当自行承担的"交易"风险,这在诉讼和执行立案时均已告知。
二、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暂时结束执行程序。按照目前法律法规,法院对待"执行不能"案件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终结执行
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终结本次执行
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
终结本次执行只是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终本",法院会对这类案件采取限制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限制出境等措施,每6个月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一旦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案件申请人也可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确认核实后恢复执行。
四、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一)诉前、诉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对有关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措施。
(二)积极辅助法院执行
一方面,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另一方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可以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
在交易之前审慎考虑,在做出交易行为时,应对交易相对方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具备承担相应违约风险的合理预期,理性看待法院执行,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法官心声:执行法官的初心是每一件案件都能执行完毕,从接到执行案件那一刻起,我们就全力以赴与时间赛跑,穷尽一切手段,为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希望申请人能够正确地认识"执行不能",多一份耐心、信任和理解。
(程军中 王丽娟 孙莹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