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第三人被列入诉讼中,是否会对公司上市产生影响?""为了减少对公司的影响,能否申请在法院文书中将公司的名字隐去?"近日,罗田法院民一庭受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为第三人的南京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诉讼中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的担忧。
案情回顾
第三人南京某公司湖北分公司通过原告黄冈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招聘到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被告徐某,主要负责对公司移动专线进行维护和施工。徐某日常通过公司"钉钉考勤"、不定期早班会等方式进行考勤打卡,工作时间较为灵活。
2022年7月,徐某以工资较低为由从公司辞职,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第三人南京某公司湖北分公司称,自2022年4月起,徐某因无故多次缺席公司早班会,未正常出勤,故停发其工资。后徐某以其2022年4月至6月期间,有在公司"钉钉考勤"上正常打卡,且完成了公司的部分派单为由,向罗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发放2022年4月至6月工资。
经罗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要求原告黄冈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徐某2022年4月至6月工资。原告黄冈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不服仲裁,故诉至罗田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该案涉及两家企业且都在外地,为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的影响,承办法官龚秋梅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当事人联系沟通,释法明理。一方面,向两家涉案企业阐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区别以及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对被告徐某未依法告知用人单位辞职的相关事宜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释明,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视频线上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案件调解中,承办法官龚秋梅发现第三人南京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此次诉讼是否对其上市有影响十分担忧,于是,主动与其余两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尽最大能力为企业解忧。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在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隐"去了涉诉企业后顾之忧,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罗田法院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后续,罗田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健康经营,以良好的司法环境促进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石磊 肖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