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夫妻一方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财产,另一方能否要回?武穴法院这样判!
2023-02-28 22:16:3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夫妻关系的另一方能否要回?能够要回多少?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梅川法庭审理了这么一起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丛(化名)和张丽(化名)系夫妻关系。李丛常年在外务工,张丽在家带娃。2020年8月,李丛与足浴店的郑花(化名)相识,次月,双方就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张丽一直被蒙在鼓里。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李丛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郑花转账共计4.9余万元。后张丽发现李丛与郑花有不正当关系,且存在不正当资金交易行为。张丽认为,李丛在婚姻期间与郑花发生不正当关系且同居属于违法行为,其在非法同居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郑花的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故起诉要求郑花全额返还。
  经审理,法院对违法赠与行为及赠与金额3.7万元予以认定。在了解到当事人双方有调解意愿后,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郑花一次性返还3.7万元,郑花当庭给付完毕,案件一次性了结。
  法官释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如何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
  理由如下: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第四,涉及到具体处理问题,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杜峰)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