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陶店法庭及时调解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承办法官主动深入实地调查,走到群众当中,设身处地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即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度,最大限度地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最终原告提出撤诉,案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2021年,案外人湖北某工程公司雇佣原告蒋某自带吊车到某钢材厂施工。2022年,原告收到案外人工程公司的停工指示准备退场之际,被告方某以案外人工程公司欠付其钢材款为由不允许原告将其自带车辆开离钢材厂。直至2022年末,原告仍未将吊车驶离工地,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各方当事人联系,仔细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总结双方争议焦点及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了解到双方初步形成调解意愿后,征求原、被告时间安排,定下时间实地考察。2023年2月20日上午,承办法官协同书记员、法警前往钢材厂工地内,查看了吊车状况,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被告不愿原告开走吊车的原因在于担心雇佣原告施工的公司事后会向他追索车辆,法官立即让被告查看原告提供的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吊装车辆不属于公司财产”,并当场通过原告手机拨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当初是原告自带吊车施工作业,吊车不属于公司所有,至此被告才解开心结,同意原告将车辆开走。另外,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原告也表明放弃主张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并当场写下撤诉申请书交给法官。事后,法官向被告释法说理,告诉其注意行使留置权的基础是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被告表示非常感谢法官的普法,让其进一步了解法律知识。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 》第447、448条规定,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 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 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 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徐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