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不交物业费,我只是对物业服务不满!”
近日,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四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两件当庭撤诉,两件当庭调解成功。
案情简介: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某小区业主由于房屋漏水问题而引发矛盾纠纷,被告某业主表示一下大雨房屋就开始漏水,找了原告物业公司却没能解决房屋漏水问题,被告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不作为,便拒交物业费,双方产生争执,矛盾激化,原告某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梳理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后,从房屋漏水的责任主体、物业和业主和谐共生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与业主、物业双方进行沟通。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耐心听取业主的诉求,表示双方都应换位思考,物业公司应体谅业主美好居住条件的需求,业主应明白若拒交物业费只会导致物业服务越来越差、恶性循环。最终,在长达一上午的来回调解后,物业公司愿意积极修缮房屋改善服务,业主也愿意缴纳物业费,四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均得到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房屋漏水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如果房屋漏水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在保修期内承担维修责任,如果房屋已过保修期,漏水部分若属于公共设施部分则应当由物业公司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如果经鉴定房屋漏水系居住人使用不当或他人原因造成,则维修责任应当由居住人或侵权人承担。在现实日常生活中,开发商往往卖了房就无法联系,业主便只能联系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积极协助业主联系开发商,以免激化矛盾。
(黄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