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是见证美好的时刻,是新人接受祝福、走向新生活的殿堂。如果婚庆公司制作的婚礼海报印错了新人的名字,导致亲朋误解,议论纷纷,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遇上这闹心事,导致当事人长期失眠、自责、心情低落、就医服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近日,麻城法院鼓楼法庭审结一起因婚礼海报印错新郎名字引发的纠纷。
[案件经过]
2022年4月,张女士因儿子婚礼需要,与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对服务对象、内容、费用等进行了约定。婚礼当日,到场的宾客向张女士反映,称酒店门口的婚礼海报把新郎名字印错了。张女士急忙前去查看后才发现,海报上新郎的名字“某坤”被错误地印成了“某迪”。
婚礼完成后,婚庆公司多次向张女士催要服务费9000元,张女士拒绝支付。后婚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付款。张女士答辩称婚庆公司制作的婚礼海报将新郎名字印错,导致亲朋走错宴会场地,给新娘家属造成误解,破坏了婚礼效果,应承担违约责任,扣减部分服务费;并且,张女士称其作为婚礼的操办者,因婚庆公司疏忽导致的错误,心里总感觉对不起儿子、儿媳,导致长期失眠、自责、心情低落、就医服药,于是提起反诉,要求婚庆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对本诉和反诉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对于婚庆公司的失误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应结合婚礼海报的作用来认定。其一,它是结婚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新郎新娘及其家人有祝福和纪念意义;其二,它展示了新人的外貌形象和姓名,能够起到向宾客介绍新人的作用;其三,它摆在酒店门口这一显眼位置,容易识别,能够起到迎接宾客、引导宾客的作用。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婚庆公司的错误认定为一般情况下的一字之差。该错误对海报应发挥的作用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故法院认定婚庆公司的失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协商不成且又无交易习惯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张女士依法有权要求婚庆公司通过减少服务费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按照合同标的金额的35%对服务费进行扣减,即张女士只需向婚庆公司支付服务费5850元。
对于张女士提出的反诉请求即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礼是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纪念性等特殊性质,对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载体,承载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祝福,这种场景不可复制,不可再现,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婚庆公司将新郎的名字印错,对婚礼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造成破坏,使婚礼的操办者和服务合同签订人即新郎母亲张女士失眠、自责、心情低落,因此就医服药,足以认定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法院对张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酌情支持3000元。该两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向婚庆公司支付服务费5850元,婚庆公司向张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判决生效后,张女士和婚庆公司均服判息诉,主动履行了金钱支付义务。
[法官提醒]
婚礼仪式承载着新婚家庭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愿景,承载着亲朋好友对新人的美好祝福和现场见证,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纪念性等特殊性质,具有一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婚庆公司忙中出错,不仅会让作为消费者的新婚家庭感到钱花得不值,还会破坏喜庆氛围,减损仪式效果,给人“添堵”,甚至导致精神损害。并且,如果该种“乌龙事件”成为当事人、熟人圈里茶余饭后的谈资,也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声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对方在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精神损害。婚庆公司为新人的人生大事做好服务工作,不仅要走量,更要“走心”,保证服务质量,才能锦上添花,达成双赢。
(胡正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