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父债子还是否天经地义?——法与情的碰撞
2020-09-16 16:56:2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9月2日,团风县人民法院贾庙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舒某某拿着一张借款人签名为李某波的18000元欠条向团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对象却是李某波的妻子周某某以及子女李某、李某茹。贾庙法庭受理该案件后了解到,本案表面上是一件普通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其实涉及到当事人遗产纠纷。
原告舒某某称,自己曾为李某波承包的桥梁改造工程提供挖机施工劳务,李某波下欠18000元劳务款并签下欠条。工程完工后不久,李某波因病离世,该桥梁改造工程款350000元被打到李某波儿子的账户上。舒某某认为,三被告作为李某波的妻子、儿子、女儿继承了李某波生前的遗产,故应对李某波生前欠的18000元劳务款承担偿付义务。
三被告表示,李某波的350000元工程款已全部用于偿还其生前债务,自己没有能力且没有义务偿还李某波余下的债务。被告周某某表示,自己没有劳动能力,无力偿还丈夫生前欠下的巨额债务,且还要抚养在上学的女儿。
承办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被告继承了李某波的遗产后,与自已的财产发生混同,被告无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继承的该笔遗产已全部偿还了李某波生前的债务,但考虑到三被告目前实际情况,建议双方走调解程序。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调解,经双方协商,最终由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款15000元。
法官后语:本案系典型的“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工程款为李某波生前合法财产,三被告均有权继承或者放弃继承。但是三被告在李某波死亡后,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该财产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本案中,李某波去世后,被告继承了该笔遗产,且无法证明350000元工程款全部用于偿还李某波生前的债务。
从“情”的层面上出发,讲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今有黄陂的“信义兄弟生死接力还工钱”和兴山县的“偿债野人李国楚,居深山十年还公债八万元”等信义故事感动全国人民。李某波去逝后,李某替父背负巨额债务,生活困难,周某某在没有固定收入,还要独自抚养女儿李某茹,原告主张的是自已辛苦的劳动报酬,双方实属不易,应相互理解,换位思考。最终被告愿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原告也理解被告实际难处,放弃了部分主张。
在法与情的碰撞下,承办法官抽丝剥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出发,找出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充分利用多元化机制解决纠纷,化解双方矛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的促成当事人和解,达到双方均满意的圆满结果。
熊俊贤 张颖茜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