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黄梅法院:无偿帮工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2020-09-16 16:47:2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因原、被告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法院遂依法判令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2019年8月27日,原告陈某因家门口地面需要硬化,遂在黄梅某建材公司处购买混凝土。当日上午11时左右,该建材公司驾驶员欧某驾驶混凝土车将混凝土送到陈某家中,在卸完混凝土返回经过村墩道路时,因道路电线低垂导致车辆无法通行,欧某便叫陈某帮忙清除通行障碍。陈某遂爬上车顶帮忙举开电线,欧某则驾车慢慢前移,在还剩两根电线尚未举开时,欧某突然加速行使,导致陈某被电线挂绊从车顶跌落受伤。后陈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33644.77元,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陈某为十级伤残。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将欧某、黄梅某建材公司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造成公民身体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欧某作为重型特殊货车驾驶员,操作车辆时负有安全注意及提醒义务,而其在驾车遇到通行障碍时未能妥善处理,且指使陈某攀爬车辆帮其排除障碍并造成陈某受伤,故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攀爬大型车辆,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成因,判定由陈某自行承担其因伤造成损害的20%,欧某承担损害的80%。因欧某系黄梅某建材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本次事故发生在欧某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故欧某的上述侵权责任应由黄梅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法官提醒:帮个忙、搭把手等好意施惠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但在帮工过程中,帮忙者和被帮者都应提高风险意识,作为受益人的被帮者更应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风险提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否则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事故,被帮者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丽芬 吴英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