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5 16:51:2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日前,由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和李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已由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赵某和李某皆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2000元。赵某酒后驾驶,同车的李某酒后并未开车,却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被起诉,这是为什么呢?
赵某和朋友李某相约在某农庄吃饭。期间,赵某喝了半杯白酒,李某喝了一杯白酒和一瓶金龙泉牌啤酒。酒后,赵某见李某喝酒较多,就主动要求驾驶李某的小型轿车并搭载李某送其回家。车主李某便也抱着侥幸心理将自己的车钥匙给了赵某,由赵某驾驶车辆,李某坐副驾驶。当开车行驶到潜江市熊口镇熊口大桥时被路面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8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赵某所驾驶的机动车是李某所有,且李某在明知赵某喝了酒,仍将其机动车交给赵某驾驶。李某系赵某危险驾驶案的共犯,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在法律规定中,有三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请大家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吃饭不劝酒,酒后不驾车,不把车辆借给醉酒之人驾驶,切勿成为危险驾驶共犯。
(贺悦婷 王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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