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0 16:21:0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俗话说:“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武穴一男子在缓刑期内,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近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缓刑,对其之前所犯的交通肇事罪和后犯的危险驾驶罪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柯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2019年10月,被告人柯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武穴城区刊江大道东往西行驶,当车行至某小区门口时,与对向左转弯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柯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柯某某和赵某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柯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柯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柯某某进行抽血采样,经鉴定,柯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67.34mg/100ml。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柯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检察官提醒
危险驾驶行为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这些危险驾驶行为性质恶劣、危害极大,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广大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充分珍惜在大墙外的“自由之身”,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否则,将重回铁窗之内。
(熊毅 钟瑜 张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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