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其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后,是否还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周某系某建材公司职工,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负全责,周某无责。事发后,周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索赔,经法院调解,周某亲属获得包括医疗费、丧葬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赔偿。后经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此次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作期间,建材公司未为周某缴纳工伤保险。周某亲属向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建材公司向周某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建材公司对裁决书其他项无异议,但认为周某亲属已经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获得丧葬费赔偿,再主张工伤赔偿中的丧葬补助金,属重复赔偿,不应支持,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那么,劳动者因工伤亡,在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后还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吗?
法官说法:在第三人侵权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因为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的保护范围不同,互不排斥。具体到本案,在侵权人已经赔偿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赔偿丧葬费?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因此,建材公司诉请理由不成立,其还应向周某亲属支付丧葬补偿金。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建材公司将判决书确定的款项汇至本院对公账户,该笔款项已由原告领取,至此案结事了。
(贺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