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精准扶贫低保户非法狩猎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09-09 18:14:4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进行公开审查,经院检委会讨论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查:2020年5月10日至6月22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为了防止种植的水稻被野生鸟类啄食,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内在稻田里架设1张捕鸟粘网,造成5只野生鸟类死亡,经鉴定,5只死亡的鸟类分别是:2只乌鸫、1只棕背伯劳、1只彩鹬、1只珠颈斑鸠,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该院经审查认为: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涉嫌非法狩猎罪。但余某某实施上述行为是为了防止种植农作物被鸟类啄食,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承办检察官还了解到,余某某系政府精准扶贫的建档立卡低保贫困户,年过六旬,儿子、儿媳均为残疾人,生活困难,种植水稻系其家中唯一经济来源。余某某平时在村里为人老实本分,一贯表现良好。为切实保证司法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院决定对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该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代表、包保干部等人全程参与公开审查。余某某感激万分地说:“感谢检察院给我弥补过错、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吸取教训,保证不再犯这样的错,我还要用我自己的教训告诫广大村民,要保护野生动物”。
与余某某结对帮扶的包保干部对本案的处理给予高度评价,认为鄂城区检察院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的实际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打击、监督、保护、服务等职能,将服务保障脱贫攻坚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避免简单办案,减轻贫困群众的司法诉累,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有力度,亦有温度。
检察官提示:
非法狩猎行为不仅伤害野生动物,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捕鸟”行为更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我们应该从保护身边的野生动物做起,杜绝非法捕杀动物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1.非法狩猎罪的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00年11月27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湖北省禁猎期的时间?
2018年12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 常见的禁猎工具、方法有哪些?
(1)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改造的枪械;
(2)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3)粘网(又名“捕鸟网”);
(4)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5)采集鸟纲、爬行纲、两栖动物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 叶秀典 周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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