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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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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开公司 拒执“老赖”被判刑
2020-09-08 14:43:1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是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涉嫌触犯“拒执罪”,这是一项刑事罪名。
 2018年2月,原告程某与被告黄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大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支付程某劳动报酬23100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仅支付程某劳动报酬49000元,剩余182000元未支付。因黄某迟迟不履行支付义务,程某便到大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黄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且不见踪迹。通过网络查控,承办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黄某于2017年3月注册成立了武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成本为200万元,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黄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有偿还能力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大悟法院依法将黄某涉嫌犯“拒执罪”的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
    慑于“拒执罪”的威力,黄某于2020年5月21日支付了程某全部劳动报酬及利息共计19万元,取得了程某的谅解。次日,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20日,大悟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大悟法院提起公诉。
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被告人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及大悟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结果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何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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