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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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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受伤索赔十万 谁来担责? 大冶法院带你了解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
2022-09-20 11:55:5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陆 青)两男生打篮球,其中陈某受伤,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各项医疗费用十万余元。近日,大冶法院审理判决一起健康权纠纷案,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驳回陈某索赔诉求。陈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021年6月某日下午,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在某街道的篮球场打篮球,原告陈某在打球过程中摔伤,随即被被告送往医院进行诊疗,诊断结果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部皮肤挫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是推搡才导致受伤的!”“我没有做出导致原告损害的行为,防守行为并没有违反打篮球的规则!”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法庭上,承办法官许馨文沉着冷静,要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面对到底是自行受伤、还是推搡造成受伤这一事实,许馨文通过反复观看当事人提供的视频录像,并邀请篮球方面的专业人士,协助细致剖析视频,最终确认被告徐某并未有超出篮球运动规则的不规范肢体动作。
      大冶法院经审理认为,打篮球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对抗性明显,消耗体能大,原告已年满16岁,对篮球运动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已具有识别能力,原、被告双方自愿参加运动,意味着双方都有接受该风险并自愿承担风险的意愿。遂依法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自甘风险,又称甘冒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换言之,即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在民法理论上,自甘风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也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有利于推动文体活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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