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2 14:56:5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一起危险驾驶案时,发现涉及嫌疑人醉驾的血液酒精含量核心证据可能存在问题,遂通过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促进案件公平公正办理,有效避免错案发生。
在该案中,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43mg/100m1,属于醉驾。案件移送蕲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张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中消毒液名称一栏中记载的是“酒精”。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如果在抽血过程中使用酒精对皮肤消毒,可能对该案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结论造成影响。于是检察官迅速将此情况汇报给检察长。经检察长决定,对该案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
检察官马上联系案件侦查人员了解情况,通过调取执法记录仪视频、询问当时抽血的医务人员,经反复确认,得知医务人员对张某提取血样时使用了酒精进行皮肤消毒,且当时只抽血了一管血样,存储于一支黄色管盖试管内,此外办案人员在对该血样送检时还存在超期送检问题。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规定:提取血液样本时,皮肤消毒剂宜使用……不应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A管和B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检察官认为,该案侦查人员在对张某血样的提取、存储和送检中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检材提取程序不规范,导致检材可能受到污染,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结果精确度,进而导致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经调查认定:侦查机关在提取张某血样时不符合法定程序,在存储血样时使用添加有促凝剂的采血管(即上述黄色管盖试管),且血样送检时超期,导致血样可能受到污染。经该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本案血样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本案不符合适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的条件,在案证据虽能证实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但证实张某醉酒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8月6日,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熊毅 章迪)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