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然而怀着美好愿景步入婚姻殿堂的人,并非都能相濡以沫、恩爱一生。当婚姻走到尽头,子女抚养成为难题,法院如何处理才能解开法结与心结,达到情理法融合的效果?
案情回顾 临县姑娘高某某与红安小伙金某因网络相识相恋,2014年7月21日走入婚姻殿堂。好景不长,随着儿子的降生,双方在柴米油盐中矛盾不断。高某某于2019年携子离家出走。将儿子托给父母抚养,自己外出务工。金某得知岳父母代为照料儿子后,不时通过电话嘘寒问暖,了解儿子的近况,并邮寄着抚养费,高某某起诉离婚也未曾间断。人心皆是肉长的,女儿女婿的感情虽不断疏离,岳父母与女婿却因对后代的关爱,结下了真挚情谊。
法院审理 2022年7月27日,高某某再次起诉离婚。王爱霞认真阅卷,厘清关系、查清矛盾,为了妥善化解纠纷,8月30日,王爱霞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要求他们站在子女的角度考虑,放下过往的不愉快,修复家庭关系,但高某某执意离婚,金某也想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双方均表示现阶段没有独立抚养条件,希望孩子继续随高某某父母生活。王爱霞征求高某某父母意见,他们愿意再照料外孙一程。王爱霞再次组织调解,释明离婚后的抚养义务,引导双方努力为孩子创造健康成长的经济基础和生活环境。经过一番法、理、情的劝导,双方和平分手,达成孩子随外祖父母生活、女方承担抚养费、监护权归男方所有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离婚不仅是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解除,还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问题。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安排。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外祖父母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抚养义务,基于亲情代替女儿履行抚养义务,由此形成的无因管理之债,女儿、女婿应予给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由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程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