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红安县人民法院向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张某某依法进行训诫,充分发挥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威慑作用。
罗某与张某某本系夫妻,因张某某对罗某大打出手,经常发信息骚扰、威胁罗某及其亲朋好友,还通过抖音造谣中伤罗某。罗某诉请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华家河法庭依法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某对罗某实施家庭暴力。但张某某无视禁令,仍不时发信息骚扰、威胁罗某。
罗某向华家河法庭庭长徐忠祥诉说了自己的遭遇。华家河法庭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对张某某予以训诫。“我的行为虽然不对,但都是出于想挽回夫妻感情”张某某以扭曲的言论,表达着自己不愿意离婚。徐忠祥严正指出张某某的家暴行为不仅损害女方权益,还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官义正辞严的释法,让张某某认识到错误,向罗某赔礼道歉并同意离婚,取得罗某谅解。这起因家暴引发的离婚纠纷得到化解。
法官释法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依法惩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程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