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这笔赔偿款能尽快到账,那真的是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啊!”一位当事人激动的握着法官手连声道谢。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文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一级伤残(成植物人生存状态),其家属支付了大量医药费,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该院裁定先予执行,使当事人家属尽快拿到了保险理赔,解当事人生活治疗燃眉之急。
2020年文某坐其夫驾驶的三轮车在荆监一级公路上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文某一级伤残,成植物人生存状态。因伤残严重,后续治疗护理花费较大。当事人双方就保险理赔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后文某诉至法院。该案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但在上诉期又向法院执行账户支付了该案保险理赔款,但该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而文某又急需治疗,承办法官反复推敲,仔细研判案情,及时将案情及当事人现状向上级汇报,为实质化解纠纷,由文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帮助其先期拿到理赔,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江小法的话——
什么是先予执行呢?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刘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