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8 17:04:56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黄梅县人民法院五祖法庭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因被告孙某、陈某均系未成年侵权人,法院遂依法判令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某与辍学在家的被告孙某、陈某均系未成年人,曾共同就读于黄梅县某中学。2019年12月7日,孙某、陈某因校园琐事在杉木乡潘河墩路段将方某拦下进行殴打,造成方某受伤并送至县人民医院治疗。12月9日,杉木乡派出所分别对孙某、陈某作出行政拘留(不执行)十日的行政处罚。事后,被告家属以两被告已接受行政处罚为由拒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五祖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孙某和陈某均未满18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遂将孙某、陈某的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公民行为触及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竞合时,应按各自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案中孙某、陈某因校园琐事拦路殴打方某,构成共同侵权,孙某、陈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由孙某、陈某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4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要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切实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既是为人父母的应有之举,也是法律上强制的要求。
(熊毅 游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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