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有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更将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害人终害己。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狩猎罪案件。
2021年11月,被告人曾某持气枪在江陵县某地猎杀野生鸟类1只,被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气枪1支、子弹46发,后在其家中又查获子弹1225发以及部分枪支零件。经江陵县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站识别,曾某所猎捕的鸟类野生动物为珠颈斑鸠。
江陵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在非法持有弹药中,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曾某非法狩猎的事实后,曾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非法持有弹药的事实,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在非法狩猎中,被告人曾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涉案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江小法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小法提醒广大养鸟爱好者,请自觉抵制非法收购、出售、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切勿触犯法律。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