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寻求赔偿时却索赔无门,究竟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看江陵法院法官抽丝剥茧,定纷止争,解民忧,暖民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日,江陵法院审结一起历时四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赔偿原告胡某(化名)损失2万6千余元。
2019年秋,被告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承接了江陵某项目工程后,将其中劳务分包给多家公司(包括本案被告之一的乙公司),乙公司雇请多名工人到现场参与施工,但现场施工人员均是甲公司统一管理。
2019年8月,原告胡某经工友介绍,来到该项目工地从事油管焊接工作,9月底在工作时意外摔伤,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住院八天,甲公司支付胡某工资4900元。
2019年底至21年末,原告胡某数次以不同理由提起仲裁及诉讼,均因无法提供证据佐证证实其与甲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确实存在,未得到支持,2022年1月胡某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
主审法官经认真研究案情,认为此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及此案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之前生效法律文书查明的事实来看,胡某与甲公司不形成劳动关系。胡某作为一名普通工人,无法知晓一个项目的具体分包发包情况,他实际为谁工作也不清楚,胡某就他受伤请求赔偿事宜多次提起仲裁及诉讼,均未获得支持。但是胡某所提供的劳务属于甲公司的业务范畴,胡某在甲公司所承建的项目工地受伤的情况属实,甲公司作为此业务的承包方有责任有义务为在此受伤的胡某提供追索赔偿方面的帮助或披露该业务的具体分包单位,但甲公司无法提交胡某是分包业务的分包公司雇请人员的相关证据,却又向胡某发放了4900元工资。因此,根据其发放工资的事实可以推定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胡某提供劳务因劳务受到伤害,雇主和胡某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程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作为接收劳务一方未为胡某创造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环境及提供安全保障的措施,存在一定过错。而胡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焊工作业,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应尽审慎注意义务,应当确保安全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胡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江陵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酌定由甲公司对胡某的损失承担90%,胡某自行承担10%。现无证据表明胡某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小法的话——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案法官多次实地调查取证,数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释法明理,最终双方根据判决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义务,案结事了。在此,小法提醒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或劳务时,首先要弄清楚自己究竟在为谁工作,其次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这是实现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凭证;另外,工程承包方也要规范自身内部流程,避免承包发包太多,管理混乱。用工方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是企业优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立规范有效的劳动关系,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也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的重要手段。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