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5月(在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中),被告人肖某以食用为目的,邀约被告人李某捕猎鸟类。李某驾驶其面包车,从肖某家中出发,途经马山镇凤林村、李家嘴、川店镇云南村,期间使用肖某自己组装的一支气枪沿途捕猎,李某负责捡起捕猎的鸟类,二人共猎杀野生鸟类8只,后被在川店镇云南村巡逻的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野生鸟类8只(已死亡)、气枪一支、气室一个和铅弹若干。经鉴定,8只鸟类分别为白鹭1只、珠颈斑鸠1只、黑水鸡6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后民警在被告人肖某家中查获另一支枪支,经鉴定,上述两支枪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经评估,非法狩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6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0850元。2022年3月29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肖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肖某、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肖某、李某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肖某、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李某已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肖某、李某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交付经济损失2600元、生态资源修复费用10850元、鉴定费用5000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气枪、气室及铅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违法捕杀“三有”(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保护动物被判刑的案例时有发生,本案中,肖某与李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在此提醒大家,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永续美好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每一名公民都应该自觉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规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法律释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