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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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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公益诉讼检察保护知识产权,父子制假同获刑!
2022-06-30 07:45:1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假冒产品猖狂一直是消费者深恶痛绝的现象,制假者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也伤害了合法商标拥有者的权利,一些不法之徒利益熏心,竟打起了假冒注册商标制造假酒的主意。6月29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收到法院判决书,段某平、段某强父子等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承担损害公共利益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平和其儿子段某强、朋友顾某兰自2020年10月以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租用私房假冒多种品牌注册商标生产白酒对外销售获利。2021年12月15日,大冶市公安局民警在段某平租用的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私房、卓刀泉街道地下停车场和大冶市东风路街道两家超市等生产储存销售地点,查获其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2000余瓶,经鉴定,被告人段某平、段某强、顾某兰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为89.34万元。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案件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严惩基础上,积极参与该项犯罪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社会治理工作,全方位打击和治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平、段某强、顾某兰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段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六千元;分别判处段某强、顾某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同时认为,三名被告人上述犯罪行为欺诈消费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三名被告人赔礼道歉,赔偿销售价款三倍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令段某平等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销售价款三倍即8.29万元,并在《国际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社会公开道歉。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有力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案件的犯罪,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取得了良好的办案社会效果。
       【检察官提醒】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品牌产品时,要选择正规官方渠道,仔细核对产品的生产地、品牌、质量等信息,同时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发票等作为证据,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被告人段某平、段某强、顾某兰假冒注册商标销售白酒的行为,欺诈消费者,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杨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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