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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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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法院:男子“电”鱼45尾,判了!
2022-06-27 15:47:4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然而,
崇阳一男子生态保护和法律意识淡薄
酒后到隽水河“麻”鱼,
最终,不仅进了班房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近期,崇阳县法院依法判处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寻衅滋事罪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其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该案系2020年1月1日长江流域“十年禁捕”计划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事情是这样的……

2021年4月某一天中午,天城镇某村村民金某从朋友家酒足饭饱回家之后,想起自己有一台网购的电鱼机长时间未使用,看到天气晴朗,便一时兴起拿着电鱼机直奔南门桥桥底下“电”鱼(此处属于陆水水库崇阳四级电站下游水域)。电了十几分钟后,酒劲上来的金某便坐在河边休息,恰巧被巡逻的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鱼桶中查获45尾鱼,约1.1公斤,并依法没收其电鱼机。后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与他人在夜宵店斗殴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2年1月,崇阳县检察院以金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寻衅滋事罪向崇阳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因疫情防控需要,崇阳县法院依法通过远程庭审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该院认为,金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用禁用的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该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其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在陆水湖水域增殖放流与其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价值相当、2662元人民币等值的适宜鱼苗)。


法官说法

“电鱼”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止的捕捞方式,电捕鱼会导致一定范围内的水生生物灭绝,严重影响水生生物群落的自然繁育和种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于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法捕捞行为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是习近平总书记为长江经济带发展定下的总基调、大前提。隽水河是长江中游南岸的重要支流,也是崇阳人的母亲河,深刻影响着沿岸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2021年2月26日,崇阳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陆水水库、青山水库禁渔的通告,其中明确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时段为4个月,禁渔范围为陆水水库崇阳四级电站下游水域、青山水库。渔政等部门在《通告》发布后,立即在沿河地带设置了多处禁渔标志,对周边群众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该案中,金某虽系偶发实施一次电鱼行为,但其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用禁用的电鱼方法在中午时间及在崇阳县城区地带的水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们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江河湖泊,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城乡居民应做到劝导他人不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有关线索,共同保护崇阳天然水域环境,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通讯员谢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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