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首法院民一庭法官朱文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受害人在ICU期间有专业医护人员护理,不应当计算护理费。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10日,徐某某驾驶货车与周某某相撞致周某某受伤,周某某被送往医院后伤情较重一直在ICU病房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交通事故经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周某某亲属诉至石首市人民法院,要求徐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被害人在住院期间处于昏迷状态,在医院抢救期间有专业医护人员护理,无须另行计算护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护理费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住院病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护理一般包括医学护理及生活护理。医学护理由医疗机构提供,家属或者护工提供的为生活护理。受害人在ICU住院期间,确实不存在依赖他人进行日常生活护理的必要,但家人病情危殆之际,家属虽无法参与直接接触的生活护理,但在外守候为人类亲情之使然,其中并非仅有照顾之需,亦含相互扶持之义。仅因有医护人员护理而将家人置之不理,与正常的家庭观、道德观、价值观相悖。另外实践中,家属虽然被隔离在病房之外,也不可避免需要参与到治疗的辅助工作中,如缴费、交材料、签署手术文件等,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医院也可及时和家属沟通,故受害人住院期间当然可计算护理费。被告保险公司以在ICU病房住院为由抗辩不应计算护理费理据不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及徐某某向原告共计赔付48万余元。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