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穴市余川镇发生了一起两辆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本来没责任的一方选择了逃逸,最终无责变为有责。
5月30日早上7时许,武穴市公安局余川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余川镇下余川桥路段发生一起两辆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
接警后,余川派出所交通组民警陈羽带队迅速到达现场,经现场调查走访以及周围目击者的信息反馈,肇事车辆为一辆带遮阳棚的银色电动车。而事故中的伤者为一名中年妇女,其家庭特别困难,因肇事方逃逸,现手术医药费都没有着落。
为了尽快破获此案,所长兰智平组织警力兵分两路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调查走访和视频研判,迅速锁定目标车辆行动轨迹。
当日下午16时许,民警成功在余川镇松山咀某处找到肇事车辆,并将车主杨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证据面前,违法行为人杨某(女、37岁)对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杨某交代,5月30日早上7时许,其驾驶电动车前往松山咀上班,途经下余川桥时与对侧另一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和存在侥幸心理,所以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本想逃避责任的她,没想到仅仅几个小时就被民警找到,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她更是后悔不已。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安机关郑重提醒: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有人员受伤,还应当送医治疗或拨打120进行救治。
交通肇事逃逸后将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只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司机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后将自己承担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是车主自行掏腰包。
交通肇事逃逸后行政及刑事处罚严厉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因逃逸而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王广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