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一男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近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吕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回顾
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吕某谎称其在武穴广济商城开办服装厂,冒用武穴两家服装厂的名义,与武穴、杭州、武汉服饰有限公司签订《服装委托代加工合同》,在收到被害人发送的面料、辅料、羽绒后,吕某将大部分羽绒变卖,先后骗取他人财产共计五十万余元。2021年8月5日,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检察官办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同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市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由于合同诈骗本身具有隐蔽性、欺骗性,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要提高防范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做好对方资信调查,谨慎认真地确认对方身份信息和合同信息是否真实,寻找可靠的合作伙伴,同时加强合同进度管理,时刻关注对方的状况、履行合同的进度,提高警惕,防止合同履行失控,减免损失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程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