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缓解了我们公司的燃眉之急,我们一定会把企业经营的更好,落实我们的社会责任,努力回报社会。”鄂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感激地说道。8月3日,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对该公司及杨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介绍
2012年1月1日起,杨某某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筹集资金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以高息为利诱,陆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3811万元。在杨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归还本息共计人民币4453.763万元,案发后,该公司已归还剩余本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羁押必要性审查】
鄂城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能够及时清退,且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由于杨某某被羁押导致公司经营受阻,该院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变更杨某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后,杨某某迅速投入公司经营管理,一方面积极筹措资金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另一方面,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公司职工参与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志愿服务。
【实地走访调查】
鄂州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姚文忠、鄂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吕颖莉带队到该公司实地考察,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
【公开审查】
为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鄂城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对该案是否适用不起诉进行公开审查,并全程录音录像。
“我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从支持、保护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为保障该公司良性发展,不宜对其处以刑罚。”人民监督员黄利军在公开审查现场说道。
【依法不起诉】
“涉案企业处于复工复产的重要时期,如起诉至法院,会对企业后续经营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鄂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吕颖莉表示。
经检委会讨论,综合研判全案情况,鄂城区检察院对该公司及杨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疫情发生以来,鄂城区检察院以高度政治自觉、法治自觉,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并加大了对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鄂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徐洁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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