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6日,监利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魏某某、章某某抢劫、盗窃案得到依法判决,魏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章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3个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许出声,自己用被子把自己盖住”
2021年8月5日,监利市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魏某某、章某某抢劫、盗窃一案。据悉,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魏某某和章某某先后十余次在监利市五个乡镇内连环作案,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1360元。
在公安机关移送的十几起事实中,一起发生在2020年11月的犯罪事实,引起了承办人的注意。
2020年11月15日7时许,魏某某和章某某驾车来到被害人吴某某家附近蹲守。待吴某某夫妇出门后,二人“全副武装”,手持剪刀、撬棍,戴着黑色“狗钻洞”面罩、鸭舌帽和蓝色口罩,撬门进入吴某某家中。以为盗窃过程“一帆风顺”的章某某,疾步上了二楼,却发现家中还有一人——正躺坐在卧室床上玩手机的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女儿,案发时12周岁)。
章某某马上转身下楼,将情况告知魏某某。然而,二人没有仓皇逃跑,而是再次上楼,进入房门未关的刘某某卧室,开始“分工合作”。
魏某某先收走刘某某手中的手机,防止其电话呼救,刘某某因恐惧被吓哭,魏某某捂住其嘴巴威胁道:“不许出声,自己用被子把自己盖住,不许偷看,要不就把你搞死。”见刘某某不敢反抗,章某某便在房内以及客厅翻找财物。期间,魏某某发现刘某某偷看,便将一绿色绳索丢到刘某某头上,并威胁道:“再偷看我就搞死你。”最终魏某某、章某某在二楼客厅找到1400元现金后离开现场,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
迷雾:盗窃?抢劫?转化型抢劫?
对该起事实,究竟如何定性,是入户盗窃还是入户抢劫?若为抢劫,是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在法定刑上存在巨大差别,入户抢劫至少判处十年以上,因此对认定嫌疑人的行为定性必须从事实和证据上严格审查,以确保重刑的公正审慎适用。
为此,监利市检察院迅速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充分研判此案详情、类案判例,全面梳理相关司法解释,找准科学评判依据。魏某某、章某某以盗窃为目的进入被害人家中,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且当场以暴力手段相威胁,最终取得财物,此行为属于入户盗窃过程中直接升级为入户抢劫,又因二人并不属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型抢劫,应当直接适用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经过事实和证据上的严格审查,监利市检察院决定指控该事实为入户抢劫。
“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属定性错误,应以盗窃罪对其定罪量刑......”2021年10月,案件起诉至法院,庭审之上,除其他多起确定盗窃犯罪事实外,对上述抢劫事实的定性成了公诉人与被告人辩护律师最大争议焦点,辩护律师坚持认为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面对争议,证据和法律就是最好的武器。
在前期受理审查期间,承办检察官通过拟制补充调取证据提纲、退查提纲等手段,引导公安机关有效侦查取证,多次与侦查人员沟通,根据从嫌疑人家中搜查到的涉案物品的突出特征来突破事实,补充相关知情证人的证言,对比两名嫌疑人作案前后一定时间内的通讯话单,前往案发现场向受害人复核补充证据,对现场进行复勘核实,从多个方面收集了证明有罪的证据。
针对辩护律师所说理由,承办检察官摆事实、拿证据、析法条,在庭上充分释法说理,在庭后与主审法官多次沟通,最终该案指控的全部罪名和事实均获得了法院的认可和支持。二审中,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迷雾散开,入户盗窃实为抢劫,魏某某、章某某二人分别获刑十余年。
迷雾散去:为被盗农户追回损失
“太谢谢检察官了!我们都以为被盗的钱一分也拿回不来了......”被盗钱的龙虾养殖农户说道。
经审理,魏某某、章某某二人是连环作案,涉及多个乡镇,涉案被害人大部分是龙虾养殖农户,被盗的钱都是农户卖龙虾的收入和准备买饲料的钱,二人的犯罪行为使得被盗农户损失惨重,一时间人心惶惶,严重影响农村生产经营秩序。
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都是“检察大事”。在涉案乡镇实地走访调查中,监利市检察院领导与承办检察官主动听取乡镇干部、被害人以及村民的意见,并多次与侦查机关、嫌疑人及其家属沟通,宣讲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从轻政策,督促嫌疑人家属退赔赃款,经过一番努力,为农户挽回损失5万多元。
(宁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