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私自在网络平台大额消费 法院调撤四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07-14 18:31:0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允许,私自在网络平台进行大额消费,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各网络平台诉至法院。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民一团队陆续审结四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四起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做到案结事了。
年仅12岁的孙某,用自己身份证实名注册支付宝账户后,在2021年2月至3月期间,趁其母亲不注意,偷偷将其母亲支付宝账户中7.8万余元陆续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孙某用偷偷转来的款项,通过多个游戏平台游戏充值、某短视频平台观看视频直播打赏、某购物平台购买大额电子产品等方式迅速消费,其母亲3月底发现该情况时,孙某支付宝账户金额消费得所剩无几。
孙某父母以孙某本人为原告,孙某父母为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孙某进行大额消费的游戏平台、购物平台及支付平台均诉至法院,要求各平台全额返还孙某在平台的消费金额,并提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初步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及多项诉求后,主动与孙某父母进行沟通,进一步明确孙某父母的真实诉求。对案件的多个被告,法官多途径寻找沟通方式,并反复做释法调解工作。经过法官向原、被告的不断沟通明法释理,四起案件的被告均确认孙某未成年消费的事实,认可平台对未成年人监督、限制消费方面存在缺失;孙某父母也理解了自己作为父母存在履行监护人职责不到位的过错行为,自身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原告方陆续与四案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各平台也均按和解约定履行了退款义务。该四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及耐心调解下,最终三案撤诉、一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对案件办理效果表示满意。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孙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孙某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也存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过错,应承担监护失职的责任。
(张颖茜 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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