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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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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综合治理 建设平安医院
2015-07-24 01:34:5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湖北省综治办副主任   万学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如何加强综合治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设平安医院,既是人民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又是深化平安湖北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还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以坚定不移的信心,切实增强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今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就召开“天津会议”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推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综治组织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会同卫生工作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综合施策,完善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坚决打击暴力袭医的犯罪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要进一步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做好新贡献”。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全省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认真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包括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在内的人民调解工作文件,省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出台了《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全省平安医院创建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体系、运行机制逐步完善。
    当前,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经济社会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多发频发,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期,加之我们的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导致医患矛盾、医疗纠纷还比较突出,恶性涉医案件,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从深化平安湖北建设的角度看,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深化平安湖北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优化医疗环境的重要措施,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综治组织和综治干部要树立坚定不移的信心,以一丝不苟的作风,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深化平安湖北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来推动,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积极主动地履好职,尽好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以勇于担当的实际行动,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综治组织要按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要坚决有力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法律明确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综治组织要协调、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创新,加强医警联动,坚决防范和惩治“医闹”、暴力袭医等各类涉医违法犯罪,对幕后策划者、组织者,坚决深挖、打击;对敌对势力插手利用有关涉医问题制造事端的,依法打击处理;对发生的重大突发案(事)件,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各级综治组织要协调有关政法机关,运用法律武器,落实相关综合治理措施,对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严格依法惩处,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要通过采取强有力、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坚决扭转“为达目的不惜以身试法”、“大闹大解决”、“法不责众”等不良风气,建立依法维权、违法必究的机制,树立法治权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二)要将依法治理贯穿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人民调解法》、《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不仅为医患双方依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把复杂的医疗纠纷纳入到了规范、有序、依法处理的良性轨道;而且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维护了法律权威,是我们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力武器。通过贯彻实施这些法律法规,要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各级综治组织要联合司法部门总结推广各地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的好做法,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健全调解人员岗位职责、完善案件受理程序,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调处医疗纠纷,切实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要建立调处化解医疗纠纷的综合机制。要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工作场所、加强经费保障、拓展覆盖范围。要坚持吸收专家咨询委员会等第三方参与医疗纠纷调解、设立“两代表一委员”调解接待室、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调处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提高医疗纠纷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组织动员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各市(州)、县综治委负责同志要主持召开协调会议,督促乡(镇)、街道等层层组织,建立矛盾纠纷定期分析研判机制,加强对医疗纠纷的排查、预警、调处。要在推进城乡网格化管理的过程中,发挥网格员、基层干部和群防群治力量优势,加强与当地医疗机构衔接配合,及时发现和调处医疗纠纷。要研究建立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社会救助和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联动的医疗纠纷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要凝聚起全社会依法解决医患问题的正能量,推动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解决问题的共识,让群众既感受到改革的实际效果,又认识到“闹”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自觉回归法治轨道,自愿在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
    三、以抓铁有痕的劲头,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专业性和综合性都很强的工作,仅靠一个或几个部门难以推进,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部门上下联动,统筹推进,综合治理。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各级综治组织要借鉴襄阳的作法,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关于“党政一把手是大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要积极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人民调解法》、《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人力、物力及物质保障,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医疗纠纷调处工作正常进行。
    (二)要强化齐抓共管。各级综治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卫生计生、公安、司法、财政、保险监管等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要加强检查考核。各级综治组织要加强督导考核,把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作为年度综治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评价指标之一。对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力,发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医患案事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实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挂牌整治,必要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医患纠纷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列入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范围,挂牌督办,限期整治。
    (四)要抓好源头治理。各级综治组织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措施。现在,有的地区对医疗纠纷坚持“三个不赔”(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不赔,“以闹取利”的不赔,未经合法机构和组织调解、裁决的不赔),同时对医疗纠纷等引发的信访问题坚持“三个到位”(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对于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各级综治组织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注重人文关怀,保障医疗安全;要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并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救治救助、服务管理政策和优抚对象、困难群体等医疗救助政策,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加强舆论引导,指导新闻媒体增强社会责任感,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增强社会各界对医学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尊重、理解和支持。

(来源:《楚天法治》2014年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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