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体会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常本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回应了人民呼声和社会关切。襄阳市检察机关要努力以全会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在加快建设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大潮中,不断提高法治襄阳建设水平,推动襄阳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一、深刻领会“三个全面”逻辑联系,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发展方向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段话涵盖了我们党十八大以来正在做的三件大事:分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贯穿其中的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路线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证明: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凝聚中国共识和力量,共建法治之中国,复兴中华之文明;唯有依靠法治,才能突破利益固化之藩篱,确保改革有序进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夯实执政之基础,巩固执政之地位,实现全体人民最大福祉。在一定意义上讲,四中全会体现的就是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向世人展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总体战略,在时间轴上顺序展开,在逻辑层面环环相扣,详尽描绘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蓝图。梳理3个“全面”之间的内在逻辑,不仅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更可以让我们以宽广的视野认识、理解、展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进方向,牢牢把握推动检察工作发展进步的前进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之所以取得如此的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推进法治建设的结果;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检察机关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和检察工作发展进步的进程中,一定要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行法律和执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领导和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统一性,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准确理解司法改革具体举措,紧紧抓住提高检察工作法治化水平“黄金时期”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导思想、总目标以及重大任务,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基础上对深化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主要集中在第四部分。此外,在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也有部分举措与司法工作有关。《决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有三个特点:第一,注重改革的全面性,体现需求导向。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全面规划,避免改革的碎片化。《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充分反映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对深化改革的期待。第二,注重改革的针对性,体现问题导向。目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是司法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的问题。《决定》提出的改革部署,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深化改革,健全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第三,注重改革的可行性,体现务实导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对看准了的改革,要从容易形成共识的事项做起、从有条件改革的事项做起,争取早日取得成效,让人民群众共享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明了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实现路径,为我们不断调整完善新时期检察事业发展战略、制定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措施,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推动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等等。这些改革举措进一步拓展了检察机关职责范围,从制度、人才等方面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创造了难得的“黄金发展期”,必将极大的促进检察改革不断深化、队伍素质整体提升、执法环境更加优化、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必将极大的促进检察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
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大局,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各项事业法治化就是服务大局,主动把检察工作放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充分发挥促进、服务、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的职能作用,自觉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我们要紧紧抓住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的“黄金时期”,切实把加强法治建设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保证自身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廉洁执法,确保检察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运行,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法治化水平。
三、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权公正运行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等等。这些重大决策部署把强化法治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到一个新的高度;这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和提高公信力而言,既是“历史机遇”,又是“重大挑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离不开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法治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法治监督的主力军。我们要抓住检察法律监督发展的历史机遇,直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面临的“谁来监督监督者”等公信力不高的现实挑战。打铁还需自身硬。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宪法地位,更是责任担当,更要强化对自身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检察权公正运行。我们要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坚守法律信仰和职业良知,把法治精神当做主心骨,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要坚持把执法公信力作为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战略任务和检察权运行的重要规律来抓,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深入推进。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这对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有重要指导意义。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通过对影响自身检察执法的各种因素进行内部管理,对具体检察执法行为进行质量控制,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权公正运行。内部监督机制从领导体制和诉讼监督的纵向角度规范检察权的运行,内部制约机制从诉讼程序和诉讼职能的横向角度规范检察权的运行,二者都是提高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质量的内部举措。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我们不仅需要建立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还需要完善对办案部门具体检察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制约。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我们要深刻认识控申检察部门履行控告申诉检察职能过程,实际上也是对检察执法具体活动进行内部监督制约的过程,在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运行方面发挥着的质量控制作用;要彻底纠正当前控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将控申检察工作简单等同于检察机关的信访维稳工作的错误认识。针对控申检察在实践中存在价值取向不明、职能定位不清、法律地位不高、法律后果不严等影响控申检察内部监督制约作用发挥的问题;建议在检察改革中明确控申检察司法救济的价值取向,厘定执法质量控制的职能定位,确立内部监督的法律地位,完善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保障和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运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