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环境保护从我身边做起”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这一句句耳熟能详的宣传环境保护的标语,相信大家一定都不陌生。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武穴法院通过两起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例,旨在倡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保意识,共同保护我们祖国美丽的山河。
案例一:赵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17年,赵某在得知谢某(另案处理)与某砂石公司合作从事采砂业务,于是找谢某合作一起采砂。赵某明知砂石公司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为获利铤而走险以砂石公司名义安排158吸砂泵在武穴各水域非法采砂。至2018年初,非法采砂价值人民币415万余元,其中赵某非法获利75000元。2019年5月19日,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赵某亲属退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赵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且其亲属退全部赃款。故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5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砂石资源是河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河道砂石无节制的掠夺性开采,将使河道涵养水源能力大幅度下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非法采砂行为既是盗取国家资源的行为,也是严重破坏土地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行为。本案中,赵某贪图眼前利益,就地取“财”,不仅危及河道蓄洪安全,从长远看还遗祸子孙后代。武穴法院通过依法惩治非法采矿行为,警示公众遵守法律、严禁非法采矿,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案例二: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在长江武穴市田镇段,使用禁用网具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现场被查获地笼4个以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3.1斤。另李某同年于7月19日、7月20日两次到长江田镇段投放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先后捕获江虾3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且破坏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和环境保护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鉴于被告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故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李某在长江武穴段非法捕捞水域投放鲢鱼苗种88500尾。
典型意义:2021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本案是市法院自该法实施以来较为典型的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案件。本案中,李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鱼类的繁育,损害国家渔业资源,不利于生物多样性发展,故法院不仅依法判处其罚金,同时李某仍需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长江十年禁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法院将继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贩卖水产品行为,用司法力量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母亲河。
(
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