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讯(通讯员 方达强 蔡明仪)为获高息放贷,为保债权假诉。2017年上半年,阳新县检察院在依法审查阳新县法院审理的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四人分别诉周某及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发现这四起案件均委托同一名律师代理、并于同日提起民事诉讼。阳新县法院在受理此批案件后,送达给被告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是他人冒充原告代理律师之名签收,且都未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空白答辩状等诉讼文书,并于同日全部作调解结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对此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筛选和研判后发现,此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阳新县某银行职工汪某某和宋某某有关,很可能还涉及其他职工,且存在违规违法放贷甚至职务犯罪的可能性。于是经分管领导决定与该院反贪部门及公安经侦部门联合开展法律监督调查,查询了涉案人员的户籍、银行交易流水等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经调查证实,李某某等四人与周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他们在该银行工作的亲戚舒某某、贾某某、苏某某及宋某某等人早在几年前就借了钱给该银行存贷款客户周某,以获取高额利息。
2014年下半年,舒某某、贾某某等人发现周某的资金链断裂,其资产也被黄石、咸宁等地法院查封后,为避免自己的借款受到损失,又不能让单位发现其违规与贷款客户之间的借款行为,便分别以其亲戚的名义与周某进行诉讼,自己支付了案件诉讼费、律师费,让亲戚李某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
阳新县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证实舒某某、贾某某、苏某某、宋某某采取伪造条据,虚构借贷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的手段,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以骗取法院的调解文书,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属于虚假民事诉讼,遂向阳新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目前,阳新县法院正在对该系列案件进行审查。(编辑 彭小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