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动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构建环保审判新格局
2月18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1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情况,同时公布十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省高级法院院副院长田昌兵介绍,湖北法院紧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发挥环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资源环境刑事、民事案件2036件,审结2012件。其中,刑事案件1416件,占案件总数的70%,生效判决罪犯1587人;民事案件审结596件,调解撤诉率93%,诉讼标的达1422.54万元。刑事案件主要集中为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民事案件除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传统类型外,还出现了噪声污染、光污染、油烟、室内装修、电磁辐射污染等不可量物引发的新型资源环境案件。
田昌兵认为,良好的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加强环保审判工作,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是建设“生态湖北”、“幸福湖北”的必然选择,也是湖北法院的应尽职责。全省各级法院着眼可持续发展需要,着力转变环保司法理念,不断加强环保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审判队伍、机制创新、工作举措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一是实现审判组织专业化。全省三级法院已成立环境保护合议庭,专业审理、对口指导正在有序开展。二是完善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建立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和重大、疑难环境纠纷案件层报制度,不断加强与环境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沟通联络,形成预防、排查、化解环境纠纷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侵权人采用惩罚与教育的方法,积极促成侵权人自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自行修复生态环境,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四是落实案件回访和执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义务。
田昌兵指出,全省法院拓展司法保护广度深度,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宣示与教育功能,在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加强法治的影响和干预,引导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合理利用资源、支持绿色环保,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的健全提供司法保障。不断加强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与良性互动,完善司法调研、司法服务、司法协调,弥补现行环境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与漏洞。对环保监管漏洞提出切实有效的司法建议,对审判中发现的环境违法犯罪线索、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公安、检察机关和环保维权机关,对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不断推进生态环境资源综合治理向纵深发展。
田昌兵表示,在过去的三年中,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后还将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举措,依法审理好各类资源环境案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司法保护水平,为建设幸福湖北、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十大典型案例(2011-2013)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1、上诉人何某与上诉人湖北某饮料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2、原告圣某与被告江苏某发电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3、上诉人某养殖公司、胡某与上诉人某水泥公司、被上诉人某集团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4、原告吴某与被告荆门某发电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5、上诉人某大学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渔场水污染侵权纠纷案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1、倪某、王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黄某滥伐林木案
3、刘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4、张某非法采矿案
5、张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