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玲
2014年9月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自2013年11月26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的重整申请,历经九个多月的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目前长航凤凰已摆脱严重亏损的状态,并逐步扭亏为盈。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该公司已实现净利润41.74亿袁。在审理该案时,武汉市中级法院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严控审判流程,短时限内完成审理工作。为避免长航凤凰股票暂停和终止上市对长航凤凰、债权人、中小股东以及职工各方带来的重大损失,根据《破产法》及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该院要求管理人定期提交可行的项目进度表,定期召集清算组会议讨论解决重整中的疑难问题,严格把控各项重整工作的进度,并依法、切实解决重整中遇到的各项难题。经各方不懈努力,自长航凤凰进入重整程序之日至重整计划获得武汉中院裁定批准仅用时3个月20天,为企业早日重整成功争取了宝贵时间。
二、监督重整计划制定,实现各方利益均衡及公平保护。重整计划的制定是重整程序中的重中之重,为确保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内容合法、兼顾各方利益,并具备可执行性。该院通过多次座谈、开会讨论等方式与管理人一道论证重整计划,使重整计划既体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及各利益方共担重整成本、共享重整收益的基本思路,同时也具备了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全部债务的可行性,杜绝了因重整计划内容无法实施而导致重整失败的可能性。最终,重整计划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避免了由法院强制裁定批准的风险。
三、创新审判方式,丰富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为破解长航凤凰重整案中重整时间紧迫、可供偿债资金有限等难题,该院创新审判方式,为高效、公正审理案件筑牢基础:一是以通讯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再次表决。鉴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重整计划未获普通债权人组通过,而上市公司重整存在债权人人数众多、遍布全国各地等客观情况,经充分论证,该院在确保债权人通知到位和预留充足时间供债权人审查投票的基础上决定以通讯方式进行再次表决,既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的表决权利,同时又实现了降低重整成本、加快审判进度的目标。二是赋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受偿方式的选择权。由于在长航凤凰重整案中只有一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争取其对重整计划的支持,武汉市中级法院经研究论证,同意管理人提出的赋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或者按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的选择权。赋予该选择权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与精神,也有利于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最终促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表决同意重整计划。三是依托产权交易所平台,创新资产处置方式。由于长航凤凰待处置的资产中包括大量船舶类资产,武汉中院要求管理人慎重选择资产公开处置的交易方式以及交易平台,在综合比较船舶类特殊资产处置的经验、交易费用以及交易平台影响力等因素的情况下,选择有利于合法、高效、透明、公开处置资产的交易平台作为长航凤凰资产处置的平台。经审查管理人提交的相关论证报告,武汉市中级法院最终同意管理人选择目前国内最大的国有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资产处置平台,与传统的拍卖方式相比大幅度降低了资产处置费用,并实现了良好的处置效果。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