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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检察机关研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2015-07-24 01:32:4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检察日报》记者 周泽春  特约记者 漆青梦
  
  
    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工作怎样与改革相适应?2014年12月19-20日,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工作的发展完善”主题,由湖北省检察院检察发展研究中心和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主办的第七届检察发展论坛暨第八次全省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年会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召开。
    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解读”和“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检察工作”两个专题,来自全国知名高校、湖北省法学会的专家学者及检察机关代表60余人进行了深入研讨。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此次检察发展论坛非常契合我国当前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实际,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旨在增强审判活动特别是庭审活动的实质性,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和精髓,主动适应改革新要求,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完善。
    会议讨论认为,检察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把握和落实“两主一重”的工作思路:一是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坚持推进执法办案工作转变模式、转型发展,完善受理或立案前的审查、初查程序,全面落实新修改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庭审环节,严把起诉标准,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经得起法律检验。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判中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牢牢把握“指控有据,辩论有力”的总体要求,以推进庭审顺利进行为目标,通过做好庭前准备、正确履行依法出庭公诉职能、坚持解决好证人出庭作证保障问题、丰富新型检律关系的内涵,实现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良性互动,扎实做好与庭审相关工作。三是以审判为重心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持诉讼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以诉讼机构与诉讼监督机构的适当分离为基础,突出诉讼监督的“主业”地位,增强诉讼监督工作实效。
    这一思路得到了检察实务部门的高度认同,在工作交流会上,包括办理了刘汉、刘维特大涉黑团伙案的咸宁市检察院等多个单位,充分交流了在公诉、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民事诉讼监督等工作中,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做法。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办理刘汉、刘维案等检察实践经验,充分证明了“两主一重”工作思路的正确性、适当性。
    会议研讨深入、热烈,有意见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坚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要汲取呼格吉勒图案件的深刻教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高度重视加强制度构建以防范冤假错案。通过庭审的实质化,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止冤假错案产生。也有意见认为,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用过多从权力和职能的角度来阐述,改革并不涉及司法权力的重新分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打铁也要自身硬,要充分发挥在审前程序的龙头作用,推进侦查和起诉的法治化。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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