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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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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宣判首起涉外刑事案件
2015-07-24 01:32:3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刘 堃   黄 聪
  
    2015年1月12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对2名尼日利亚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艾索弗·哈罗那和奥朗阔·阿卜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和1年3个月。这是仙桃市首起宣判的外国人刑事案件。
    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男,1977年3月5日出生,尼日利亚国籍,护照号码08PC53088,大学文化程度,学生,家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纵横缤城Y2栋305房。
    被告人奥朗阔·阿卜齐,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尼日利亚国籍,护照号码A00226557,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广东省广州市金沙湾B01。
    2013年1月中旬,苏丹籍商人阿沃德的邮箱账号被Okay(身份不详)等人盗用后,在阿沃德用其邮箱账号与河南郑州大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王芬芬(邮箱haio-2008@hotmail.com)联系,欲购买矿山机械设备时,Okay等人使用haio-20008@hotmail.com的邮箱账号冒充王芬芬的邮箱账号与阿沃德联系,要求阿沃德向其指定账户交付货款。同时Okay安排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办理银行账户为其取款,并告诉艾索弗·哈罗那不能用真实护照办理银行账户。艾索弗·哈罗那又找到被告人奥朗阔·阿卜齐,两人在明知Okay要其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经商量,由奥朗阔·阿卜齐使用虚假护照办理银行账户后取款。每次取款后,艾索弗·哈罗那分得2000美元,奥朗阔·阿卜齐分得5000美元。后奥朗阔·阿卜齐在2013年12月,使用名叫H.WANYEN的假护照在仙桃市工商银行开办银行账户。阿沃德按照Okay等人的要求先后分4次向上述账户上汇款71550美元。艾索弗·哈罗那通知奥朗阔·阿卜齐取款。奥朗阔·阿卜齐在2014年2月至3月期间,以每日取款最大外汇限额5000美元的方式,迅速取走其中的6万多美元,且在案发前,奥朗阔·阿卜齐交给艾索弗·哈罗那其中的32000余美元。
    审查阶段,承办司法人员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反复联系,庭审现场2名聘请翻译人员全程参与讯问,两被告律师出庭为其做了法律辩护,有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庭审结束后,两被告均表示不上诉并认罪服法。
    办案检察官胡俊峰、邢净霖感言:“作为基层检察人员,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时刻注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充分保障外籍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希望广大在我国的外籍人员严格遵守我国法律规定,无论从事违犯我国的哪条法律也是逃不脱法律追究的。”
    检察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随着我国的改革深入和经济水平的发展,人员的广泛交流,不少外国人经商考察旅游人数增多,因此要擦亮眼睛,不管是何国何人,在交往中学会保护自己个人和单位财物,同时也要时刻注意他们的活动有无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如有违反,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将罪名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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