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蕲春法院当庭成功调解一起双方均为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护企安商和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正能量。
2023年,某建设公司承建了某建设项目需要采购钢结构材料,遂向某钢结构公司采购楼承板材料,双方于8月签订《楼承板采购合同》,并对材料规格、数量、价格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某钢结构公司依约向某建设公司供应楼承板材料,某建设公司接收使用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某钢结构公司催要无果后,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为最大限度减轻双方诉讼成本,便迅速核实案情,悉心听取双方意见,了解双方矛盾症结。
某建设公司表示,某钢结构公司供应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我方通过第三方整改产生的费用24000元应由原告承担;我方按约定支付货款后,原告未及时供货,导致我公司不得已从第三方高价购进货物,原告供货存在逾期,我方保留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的权利。
某钢结构公司表示,某建设公司自第一次收到货物材料就开始逾期付款,后原告无奈之下停止供货,某建设公司在未通知我公司情况下,自行向第三方采购货物,其损失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一时间,双方企业争执不下。承办法官面对上述情况,认为双方企业之间存在合作基础,若简单判决不仅不能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后续还可能产生新的诉讼。承办法官遂依法组织庭审,在庭审结束后,再次征求双方的调解意愿。在取得双方企业同意后,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对矛盾症结进行逐一化解。
首先确定被告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整改费用是否应由原告承担,经过耐心调解,某钢结构公司代理人表示愿意承担整改费用24000元。其次确定违约金问题,被告表示若案件最终调解,愿意放弃主张违约金。最后确定欠款数额及利息,原告对利息作出了让步,并自愿给予被告一定的履行宽限期。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案结事了。
"枝叶关情,民心有秤",这是该院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真实写照。接下来,蕲春法院将持续立足审执职能,秉承"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助力降本增效,做优涉企服务,着力解决企业的难点、堵点问题,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孙莹 刘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