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4 01:32:5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杜天文
贪污贿赂犯罪因其犯罪主体及犯罪行为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方式与一般性刑事犯罪的侦查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性刑事犯罪是在明确犯罪行为后,去寻找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而贪污贿赂犯罪则一般是先有明确的侦查对象,去查证侦查对象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正是因为这种侦查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时所需搜集的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行为信息。身份信息包括侦查对象及涉案人的户籍信息及职务信息;财产信息主要包括侦查对象及涉案人名下的主要财产信息;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侦查对象及涉案人所从事的特定行为及他们的活动轨迹。
一、贪污贿赂犯罪信息查询现状
下面笔者将以北京为例,列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主要信息的查询方式及现状。
(一)、身份信息的查询现状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主要需核实两类人的身份信息:国家工作人员、涉案的普通公民。
1、户籍信息的查询。
现户籍由公安管理,查询户籍信息需到公安部门查询。现北京反贪侦查查询户籍信息时,一般到就近的派出所户籍服务窗口查询。被查询人是北京户籍的可以查看其本人及同户人的户籍信息,非京户籍的则只能查看其本人的基本户籍信息。如需查看详细的户籍档案则需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查看底档。如要查看非京户籍人员的详细户籍档案或其同户人的户籍信息,则需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发函请求协助或到其户籍所在地查询。
2、职务信息的查询。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信息可到其所在单位调取其干部履历表,社会普通公民如有职务则需到其单位或其存档的人才服务中心调取其人事档案。
(二)、财产信息的查询现状
核实侦查对象及涉案人的财产信息是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重点。需核实的财产信息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汇款)、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等。因银行存款(汇款)、证券等信息由银行及证券等机构掌握,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掌握。笔者将以掌握信息的部门为标准分两类列举:
1、银行存款(汇款)、证券等信息的查询
简单的说银行存款(汇款)的查询需凭相关查询手续到银行查询。银行查询分为对公和对私两部分。对公查询就是查询公司账目,需到公司开户行查询相关开户资料、流水及交易凭证;对私查询就是查询个人账目可到本地同行的任意网点调取个人开户信息及流水;但如需调取开户资料及相关交易凭证则需到开户行或交易行调取。但因无一单位或机构提供公司或个人具体在哪家银行开户,现商业银行众多,因人力、时间所限一般查询范围仅局限于四大行和几家主要商业银行,反贪侦查员称之为“海查”,所以难以穷尽,这一问题随着今后私人银行的放开将更明显。且现查询范围仅局限于本省,对于外省所开账户仅提供开户状态,如需调取流水及交易凭证则需到开户地查询。而外资银行在司法查询领域似乎享有“治外法权”,一般不在查询之列。此外查询结果一般需等一周乃至更长时间。
证券查询则相对好一些,在北京可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出个人在各证券公司的开户信息及在沪、深交易所的证券持有情况,具体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则需到挂靠的证券营业部查询。
2、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的查询
因这些信息由不同的政府机关掌管,以往需到相关部门查询。现北京市检察院建立了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可对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的基本情况进行网上查询,但如需查看详细档案仍需到有关部门查询。此外,工商基本信息查询已实现全国联网查询,而房产、车辆查询范围仍局限于本地。
(三)、行为信息的查询现状
行为信息的查询主要包括查询侦查对象及涉案人所从事的特定行为及他们的活动轨迹。笔者着重介绍对他们活动轨迹信息的查询,主要包括通信记录、活动轨迹的查询。
1、通信记录的查询
查询通信记录需到各运营商指定的网点查询,在北京三大运营商都各仅指定了一、两个网点,且仅能查询近三个月的通信记录,等待查询结果的时间一般也在一周以上。
2、活动轨迹的查询
活动轨迹的查询主要包括住宿记录、飞机、火车出行记录、出入境记录、行车轨迹等。住宿记录由公安掌握、飞行记录由民航局掌握、火车购票记录由铁路公安掌握、行车轨迹则由交管局掌握。现北京市已可通过公共信息查询系统查询飞机购票记录,但付款方式等具体信息需到购票网点查询。其他信息仍需到相关部门查询。
二、贪污贿赂犯罪信息查询现状之弊端
笔者在上面罗列了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常查询的一些信息的查询现状。可见所涉及的部门繁多、手续繁琐、时间冗长。现行这种传统而冗琐的信息查询方式,在如今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弊端日渐显现。
1、影响侦查效率。常言道:兵贵神速,对于侦查工作也是如此。过长的侦查时间会增大了嫌疑人串供、转移或毁灭证据甚至逃跑的几率,可能错失侦查时机,增加侦查难度甚至导致侦查工作的流产。
2、增加侦查成本。司法效益同样是衡量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指标,侦查活动也应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益。现有的所有信息查询几乎都必须到不同单位查询,甚至有时需往返几次乃至出差,这大大增加了侦查成本,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3、增加泄密的可能。知情的范围越大,泄密的可能也就越大。侦查作为一项秘密进行的工作,应尽可能的缩小知情的范围。反贪工作其侦查对象具特殊性,他们一般都具有广泛而复杂的社会关系,可从不同渠道获得信息。在查询信息过程中的泄密事件时有发生。
4、查询范围有限。这种有限性表现在地域的有限性和时间的有限性。地域的有限性以银行、房产、车辆查询最为明显。时间的有限性在通信、飞行、出入境查询方面表现比较明显,查询结果一般仅能提供短时间内的信息,贪污贿赂犯罪一般从犯罪到被发现时间较长,短期的信息难以提供有效信息。
三、贪污贿赂犯罪信息查询现状成因分析
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信息查询的方式却依然沿用这种原始的、繁冗的方式,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以往工作方式的延续。以往因技术水平的限制,所有的档案记录均已手写的形式予以保留,这种原始的信息储存模式就限制了其查询方式。而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信息的储存方式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信息查询唯一的变化就是手工查找改为了电脑搜索,手工誊抄改为了电脑打印
2、各自为政的体制限制。现各机关、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各自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源视为自己的特权,不允许他人轻易染指。
3、信息化程度低。笔者所说的这种信息化程度低,不是说各部门自身的信息化低,而是说部门间的信息化落后。现各部门内部已基本实现了信息共享,但却因体制等各种因素,部门间信息确是隔绝的,未能实现信息的共享。
四、贪污贿赂犯罪信息查询改革探索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建立国家层面的信息情报数据库或信息平台,例如美国的全美刑事犯罪情报中心(NCIC)、英国的情报核心分析系统(ICAS)、加拿大的自动化犯罪情报信息系统ACIIS)、澳大利亚的执法情报网络(ALEIN)等都是各自实施信息化侦查的基础信息库或工作平台。
(一)检察机关情报信息化的探索
其实早在2009年最高检就印发了《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在其中就提出来要实现人口、户籍、车辆、出入境、工商、税务、房产、证券、保险等涉案信息的共享和查询,但受种种因素制约推行缓慢。
这种背景下,我国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如北京、河南、广东等已开始探索建立区域情报系统。因各地的自身情况及推行力度的不同,所能查询的范围也不尽相同。这些探索尝试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本地区的信息查询能力,但由于探索单位自身的局限性,这些探索也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即地域性限制。同样就如同全国检察机关在统一办案系统之前,各省都投入大量资源分别建立了自己的办案系统,但在全国办案系统统一后,各省的原先的办案系统大都废弃,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现各地纷纷探索建立本地区的情报搜集系统,似乎有步原地区办案系统后尘之嫌。
(二)贪污贿赂犯罪信息查询方式改革建议
笔者针对目前的信息查询现状构思改革建议如下:
1、整合资源
现有的信息资源主要由政府机关及社会机构所掌管。政府机关所掌管的信息有户籍、房产、车辆、工商、税务、民航、铁路、民政、社保等公共信息;社会机构所掌管的信息有银行、证券、通信、保险等信息。
(1)整合政府机关所掌握的公共信息。现各部门内部大都已建成信息系统网络,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已不是技术性问题,而更多的是制度性问题。就笔者所知公安部门已建立的“金盾工程”将公安各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进行整合,已见成效,但这仍仅仅是公安内部的信息整合。整合各政府机关所掌管的公共信息就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对各部门进行协调建立跨部门的公共信息库。当然这种信息的整合,并不代表各部门间完全对等的信息共享与互换,在信息整合后,应根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设定不同的查询权限。
(2)整合社会机构所掌握的信息。笔者暂且将社会机构所掌管的信息整合分为两个层次:自身整合、行业整合。自身整合即银行、证券、保险、通信等机构自身信息的整合,这种整合包括查询内容和查询机构的整合。以银行为例,整合查询内容应打破网点间和省间的限制,实现在任意查询网点夸网点跨省查询。在查询机构方面,建议各行尤其是四大行以区县为单位设立专门的司法查询网点。这样即将其他网点从司法查询中解脱出来,也不再使查询人员四处奔波,也不会造成司法查询的大量积压延迟,同时也方便管理。
行业整合就是以即银行、证券、保险、通信各行业为单位、由行业主管单位进行信息整合。银行由央行或银监会、证券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证监会、保险由保监会、通信由工信部进行行业内信息整合,各主管单位下设专门的查询部门接待司法查询。
当然,如银行、证券、保险、通信等社会机构实现自身整合或行业整合后,能够建设司法查询专线,实现网络查询那将是更大的进步。
2、整体构架
如果在短期内无法实现政府机关间的信息共享,仍由检察系统建立自身的信息情报系统。针对笔者上面所提到的各地纷纷探索建立本地区的情报搜集系统,似乎有步原地区办案系统后尘之嫌。为避免这种资源的极度浪费,笔者建议由最高检牵头,建立类似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办案系统的信息情报系统,或在统一办案系统中增加信息情报系统模块。由最高检牵头搭建统一的信息情报系统构架,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在这个统一的构架内加以建设完善。这样既能为检察系统内部实现信息共享搭建一个统一的平台,也为今后实现全国并网统一信息情报查询打下基础。
3、司法监督
既然法律规定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是每个公民及单位应尽的义务,那么在相关单位或个人未积极履行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义务时,法律也应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当然,有朝一日能在国家层面上整合各系统、各部门间的信息建立国家层面的信息情报中心为各执法及司法部门提供服务,从而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利用的最大化,这是我们所期待的方向。(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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