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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将呈“六大亮点”
2015-07-24 01:32:0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2014年6月5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鄂发﹝2014﹞16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省首个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省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办法》共5章25条,分为总则、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和附则。《办法》通篇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要内容呈现“六大亮点”:
  
    亮点1:构建了“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按照“有职必有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实践,《办法》第5条至8条规定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构建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办法》首次明确了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将其界定为“领导责任”,主要包括七个方面责任: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支持;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关于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办法》将其界定为“监管责任”,主要包括十二个方面责任:即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范围;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实行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明晰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对于各级党委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虑到涉及部门较多,情形复杂,职责不一,因而采取了概括表述的方式。实践中,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结合自身的职能认真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亮点2:强化了各级安委会的权威

    《办法》第6条第5项规定,各级安委会主任应当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其他副职担任副主任。第17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应当追究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第20条规定,各级安委会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情况进行检查。上述规定,有利于各级安委会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的作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生命安全。
  
    亮点3:建立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述职制度
 
    《办法》第21条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和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抄送同级组织部门。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同时,也为各级组织部门全面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提供依据。
  
    亮点4: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办法》第22条规定,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表彰时,组织单位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决定》关于“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的具体措施,对推动党政领导干部强化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亮点5: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适用、主体和程序,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落地。关于责任追究情形,具体分为两类,即违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追究情形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情形。关于责任追究方式,主要采取问责和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问责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9种方式。对于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关于问责适用,《办法》区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应当采取的问责方式。关于责任追究主体和程序,《办法》规定,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在收到责任追究建议书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反馈安全生产委员会。
  
    亮点6:明确了参照执行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对象为本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同时《办法》第23条规定,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这样规定,有利于推动每个单位和企业都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责任。(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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