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殷芳素描
易绍政 肖 珊
“不可能要赔这么多,肯定有问题!”“他必须赔偿我,没得商量!”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十分对立,矛盾最不容易调解,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总是听到这样的抗拒回答。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殷芳,每天的工作就是面对这些当事人,审理、调解案件,虽然很辛苦,也常遭到抱怨,但她乐此不疲,用一颗真诚的心感动着每一位当事者,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和认可。
用事实说话,到现场解决问题
物权类纠纷中,特别是房屋损害、用水、采光等纠纷等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各说各的理,事实难辨,责任不明,赔偿标准难定。
殷芳承接过这样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2008年,江陵县郝穴镇的老李在原址新建了五层楼房,不久,与之紧邻的多年老邻居的四层楼房开始出现倾斜、开裂。2010年,邻居将老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房屋损坏带来的财产损失。面对宣判结果,老李对达近20万元的赔偿金额不认可,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接过案子,摆在殷芳面前的是一叠厚厚的卷宗,其中,仅针对房屋倾斜开裂同一问题、结果各不相同的司法鉴定就有7份,鉴定结论之间就赔偿金额问题最大相差10多万元。当得知这7份鉴定双方共花费了9万余元时,她当即给当事人打电话,建议他们不要再搞鉴定了,尽量减少诉讼损失,同时,她认真阅卷,找准了双方仅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的矛盾点,提出到现场去。
查看现场,殷芳专门请来了熟悉案情的一审法官一起,对当事人双方明晰法理;请来了建筑行业专家,对于房屋损坏程度、维修所需赔偿金额提供专业意见;请来了社区居委会主任,向这对几十年的老邻居动之以情……“豪华调解团”3个多小时苦口婆心地劝导,终于,老李与邻居达成调解协议,这起历时4年的物权纠纷以老李向邻居给付11万元财产损害赔偿金圆满化解。
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举证,原则上,法官并不需要主动取证。“物权类纠纷案件,只有去现场主动调查,才能更好地从案件纷繁复杂的表象下,去伪存真。”在殷芳看来,事实清楚了,法官才更了然于心,才更利于解决纠纷。
3年来,殷芳的脚步几乎踏遍了荆州每一个的乡镇。用事实说话,到现场了解问题、解决问题,已成了她审案必经“程序”。
调解结案不是目的,真正解决问题才是案结事了
如何更好实现案结事了?仅靠过去的知识底子、办案经验,仅靠一张笑脸、两袖清风,远远不够。“提高学术水平,加强审判能力。”殷芳为自己定下了目标。
2011年,来自四川的老余打工中受伤致残,家属情绪激动,将病人抬到法院:“不赔钱就把人留给法院!”另一方,老余打工的建筑企业是一家有限公司,企业无力一次性清偿,则称:“一次性赔偿30余万元确实拿不出,只能选择申请破产。”
这家有限公司一旦破产,老余将得不到任何赔偿。了解到企业愿意清偿,但希望分期给予的意愿后,殷芳果断地引入调解担保制度:企业一次性给付老余10万赔偿金,其他20万赔偿金分别于6个月、1年内分期给付。如果企业不能按约定给付,则还需支付3万元违约金,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个人担保。
引入调解担保制度,既解除了当事人的顾虑,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保障当事人全面履行调解协议,促成调解协议快速有效达成。
殷芳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办案做法,给民二庭庭长王传益留下了深刻印象:“她所审理的案件都能看出,调解不等于结案,调解后当事人依法履行,才是真的实现案结事了。”
查看现场主动调查、运用调解担保机制、引入案件相关人及专家参与调解……殷芳用自己这套诉讼调解方法,凭着以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审判追求,确保审理的每一件案件真正化解纠纷、真正结案事了。
(来源:《楚天法治》2014年12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