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收购上游盗窃犯罪所得赃物,例如摩托车、手机、香烟等物品;明知为上游犯罪所得赃物、仍帮助隐匿,出售及收取赃物;出租或出售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供他人转账或套现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资金。以上三种作案手法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触犯了法律底线!近年来,蕲春县检察院共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46件62人被绳之以法
"你的香烟挺便宜,我收!"
2023年2月至3月赵某甲与赵某乙共同实施了3次盗窃香烟犯罪。因二人约定赵某甲负责销赃,于是赵某甲来到一家烟酒副食店里询问:"老板,我手上有点烟,收不收?",店老板陆某此时明知赵某甲所持大量香烟来路不明,但问价后发现比从烟草公司进货价低时,仍然答应了对方。在尝到甜头后,陆某先后三次从赵某甲手中收购了3万余元香烟。案件移送到蕲春县检察院后,经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陆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陆某积极退赃,检察院作不批准逮捕决定。
"老公,东西放这儿更安全!这价我会谈!"
2022年10月,关某多次盗窃电动车、摩托车、香烟及现金等,后其妻子饶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与关某一起将电动车送至亲戚家中藏匿,并收取关某所盗香烟及现金。并于10月2日上午,关某骑着盗窃所得摩托车载饶某到武穴市出售该车。饶某在明知该摩托车是关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谈价,后关某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武穴市经营摩托车修理店的宋某。案件移送到蕲春县检察院后,经检察官认定,关某构成盗窃罪,宋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饶某明知是盗窃的车辆而帮助出售、藏匿,明知是盗窃的香烟、现金予以收取,其行为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借一下银行卡还给好处费,真轻松!"
2022年7月某日,严某偶遇牌友余某(化名),其表明提供银行卡走流水并帮助取现可以赚钱。次日严某和跑分团伙会面后,由余某驾车带领严某至某银行门口,严某将个人名下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银行提供给对方。当日余某遂驾车带着严某至某银行处,严某按照余某要求,先后在银行柜台取现4万元、ATM 机取现2万元,以及银行卡内剩余的3000余元套现后交给余某。事后,余某给予严某1400元作为好处费。直到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12月14日蕲春县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3年1月9日,蕲春县法院判处严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与上游犯罪相伴相生,如不及时打击,会严重影响国家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赃物正常追缴活动和对违法犯罪案件的追查活动,我们一不小心都有可能成为销赃的"帮凶"。因此大家要提高警惕,要恪守底线,不贪小便宜,同时也不要随意出租或出借银行卡、微信号和支付宝供他人使用。
(方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