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命百岁,子孙绕膝,安享天伦之乐,是人们对老年生活的美好憧憬。然而,九十五岁高龄的吴老太却因赡养问题,与子女对簿公堂。近日,武穴法院花桥法庭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在承办法官精心调解下,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基本案情
原告吴老太已有九十五岁高龄,共生养了陈某甲、陈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四个儿子。吴老太认为,四子徐某丁未尽到赡养义务,且去年为了其长期居住的一间老屋与陈某甲、陈某乙打官司,不尽人情。遂一纸诉状将徐某丁告到法庭,要求徐某丁承担其自2016以来的生活费、护理费等12万余元。
对症下药,精心调解
承办法官朱天友充分研判案件后,认为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的可能性较大。在与徐某丁取得联系后,法官进一步了解到,徐某丁有赡养能力,其与陈某甲、陈某乙的恩怨是导致此次官司的主要原因。倘若徐某丁与陈某甲、陈某乙之间不能消除隔阂,兄弟间日后还会因吴老太的丧葬问题产生新的矛盾,法官遂建议就吴老太日后的赡养、丧葬等事宜一并协商解决。
经承办法官三个多小时主持调解,最终吴老太和几个儿子达成一致协议。待双方签定协议后,法官还特地要求徐某丁取来3万元现金,当庭交付给吴老太。至此,这桩官司在判决之前按下了停止键,双方矛盾通过调解得到圆满化解,且一并消除了该起纠纷背后的隐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官有话说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既是每个子女应尽的道德上的义务,同时也是法律上的义务。法官在调解此案时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不仅解决了当前的赡养问题,还一并将其他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最终各方满意,一家人冰释前嫌,充分传递了法律的温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