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根电线离地面的高度为5米,而渣土车的高度则为3.8米,如果渣土车的后翻斗完全降下去,是不可能扯到电线的。因此,我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涉嫌交通肇事罪”。1月下旬,浠水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办案检察官徐辉在案发现场调查核实后,对自己办理的一起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证据,并进行准确定性,从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提升办案质效。
2020年11月30日上午十一时许,顾某驾驶重型渣土车,右转驶出浠水县闻一多大道河东街某在建项目工地出口后,车辆顶部拉扯路面电线,导致附近2根电线杆倒地。其中一根电线杆和掉落的电线“一起发力”,砸伤了在路边鱼塘捕鱼的村民张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办案检察官徐辉走访周边群众
12月15日,浠水县公安局以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受案后,办案检察官徐辉仔细审查了所有案卷材料,发现了其中的疑点,遂对犯罪嫌疑人顾某再次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顾某不能确认自己驾驶的渣土车的后翻斗是否能够完全降下来,从而导致受害人张某死亡。因此,他不认为自己涉嫌犯罪。
案发现场
为了弄清案件事实真相,办案检察官决定到案发现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在现场,办案检察官走访了周边多名村民,还向电力部门的工作人员请教了电线高度、电线杆倒地原因、由此所造成的危害等专业知识。并找来同一款渣土车丈量车的高度,当场询问司机渣土车的盲区、坐在渣土车上能否看到后翻斗有没有完全降下来等情况。
与涉案车辆同款车型的渣土车
经过现场调查核实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按照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顾某因为疏忽大意未放下车斗,导致拉断电线杆砸死被害人张某,不是意外事件,并非交通肇事行为。而且,在此事故中,顾某应当预见到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危害行为,而由于自身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到未放下的车斗会拉扯电线而造成的潜在威胁,而且已经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核实完这些问题后,办案检察官将补充调查的证据向顾某出示。在证据面前,顾某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后,该院以犯罪嫌疑人顾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审查起诉。鉴于顾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该院依法对顾某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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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毅 陈俊伍 吴航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