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1 14:12:56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私自改造电表,让电表减少转动次数,从而达到少掏电费的目的,这些在市民观念中“贪小便宜”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近日,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偷盗国家电能,涉嫌盗窃罪的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
事情还要从2017年说起,被告人人张某为了少缴电费,节省家庭开支,于同年7月某天请人对自家电表“动手脚”,致使电表运转异常,以此达到“偷电”的目的。今年7月,阳新县供电公司发现张某所在地区电能损耗过大,在网上巡查时发现张某家中电表存在异常。随后工作人员上门调查,发现张某家中电表有开盖现象,且结构被破坏,遂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电表扣押送检。经阳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截至2020年7月,张某家盗窃电能数额为2788元。
“之前觉得自己的行为只是贪小便宜,没想到我是在犯法!”案件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后,检察官细致审查案卷,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被告人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并由亲属向阳新县供电公司补交了2788元电费。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能,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电力是商品,电费是国有资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偷盗电能将可能构成盗窃罪。“偷电不算偷,便宜占到就是赚到”这种损害国家财产的观念,更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必须警惕!
(彭小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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