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30 20:26:0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禁捕期间,二人在禁捕区使用禁捕工具捕鱼被抓现行。2020年10月19日,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2020年7月15日,正值该县管窑镇赤西湖泵站往长江里抽水之时,该镇一对表兄弟闲来无事,认为此时捕捞肯定收获不小,便动起歪心思,各自回家拿撒网去捕鱼。没想到,捕了半个小时,就被该县管窑水陆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称重,二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共计31条幼鱼,约0.45kg。经鉴定,二人使用的捕捞工具为手抛网,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
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第一时间派员与侦查机关会商案件,及时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工作,同时积极推进公益损害鉴定等提起公益诉讼的各项准备工作,以期达到修复生态的目的。在审查起诉环节,张某甲、张某乙对自己捕捞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二人提出几点意见:第一,蕲春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蕲春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中规定的禁捕期是自2020年7月20日起,而此案案发时间是2020年7月15日,并非在禁捕期;第二,捕捞地点是在赤西湖泵站附近,不是长江里面,不属于禁捕区;另外,张某乙认为现场查获的幼鱼是张某甲捕捞,自己没有捕到任何水产品,故不构成犯罪。
在认真听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后,主诉检察官首先对二人提出的第一点意见予以肯定,虽然我国长江禁捕十年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蕲春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蕲春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的确规定自2020年7月20日0时起在长江蕲春段实行为期10年的禁捕。对于第二点异议,检察官向二人出示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116号关于落实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通知、湖北省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批次名录、蕲春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的鉴定情况说明,告知二人其捕捞具体地点为115°16'40"E,30°09'04"N,属于长江黄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在2018年就已经全面禁捕,属于禁捕区、禁捕期,故二人的行为符合最高法《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中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构罪情形之一是在禁捕区或禁捕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这表示是否捕捞到水产品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不影响构罪,只是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最后,检察官向二人宣讲了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渔业在我国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非法捕捞水产品会导致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努力恢复自然生态迫在眉睫。
经过释理说法,两人最终自愿认罪认罚,意识到每个人都有保护长江环境资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愿意增殖回流,购买鱼苗投放到长江,为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尽一份力量。
综上,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二人自愿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二人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全面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蕲春地处长江之滨,享有较为丰富的渔业资源,是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阵地之一,长江蕲春县段自2020年7月20日0时起实行为期10年的禁捕。蕲春县检察院坚持依法履职,筑牢长江公共渔业资源法治防线,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敬畏自然、尊重生命”的观念,自觉摒弃和改掉食用、消费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的习惯,崇尚更加科学健康、绿色环保的文明风尚。
( 熊毅 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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