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养生猪起了纠纷,“二师兄”的出栏之路遥遥无期。10月27日至28日,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某某、王某某代养的978头生猪予以先予执行,既最大程度的减少了涉案企业的损失,保障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又维护了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这978头生猪的故事还得从头说起。2020年3月,甲公司与邓某某、王某某签订委托养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仔猪且享有所有权,邓某某、王某某则负责养殖。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邓某某、王某某猪场投放仔猪1040头,在饲养期间确认死亡生猪62头。养殖期届满后,双方因生猪养殖费用的结算引发纠纷。2020年10月,甲公司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要求邓某某、王某某履行剩余生猪出栏出售义务。
该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陷入僵局。
由于调解不成,甲公司向该院提出先予执行请求,并提供担保。若生猪出栏慢,不仅会增加二养殖户的养殖成本,且甲公司除了要投入必要的饲养成本外,还将面临生猪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鉴于上述情况,该院果断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10月27日上午,为确保先予执行行动顺利,该案执行法官与当地镇政府、村委会进行了沟通,并为当事人提供了执行的建议。经多次协商,双方最终同意该执行建议。考虑到情况紧急,执行干警们当日下午便驱车前往了邓某某、王某某养猪场的所在地。
在执行局负责人吴强的带领下,执行干警们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生猪一一清点、登记造册。面对生猪数量大、运车装载有限、交通不便等导致执行时间延长的困难,执行干警们不舍昼夜,连续奋战十几个小时,至28日下午已将600多头生猪清点交付完毕,剩余的生猪还在清点交付中。
(程隽 陈琼)